今天新永网小编整理了大连高考保送生政策文件 大连理工大学报考政策解读相关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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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03年被中央确定为中管干部学校。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该校区依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20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批次)。
第十四条 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在学校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类本科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制订的有关全国性加(降)分政策,且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在各省份(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即“分数清”)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江苏省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排序,考生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均相同时,理工类优先比较物理科目等级,文史类优先比较历史科目等级。
第十七条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对江苏省考生的要求:理工类选测科目一为物理,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1A1B,必测合格;文史类选测科目一为历史,选测科目二不限,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1A1B,必测合格。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
第十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相关招生专业与普通类专业将分别单独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与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统一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2020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盘锦校区
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事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0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对考生高考应试语种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校区的
英语【含英语、
翻译】、
日语专业、
俄语专业和盘锦校区的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
金属材料工程(日语强化)、机械设计制造及其
自动化(日语强化)、
车辆工程(英语强化)、
软件工程【含软件工程、
网络工程】、
电子科学与技术【含电子科学与技术、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中外合作办学相关专业和盘锦校区其他各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其中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大部分课程使用全英文教学和考核,英语水平低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建筑类专业的学习需要具备一定的
美术基础,如无美术基础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按照强基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国语中学推荐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习。
第四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 主校区的微电子学院、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相关专业办学地点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生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图强街321号报到;其他学部(学院)专业的学生到大连市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含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并将重点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及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一律取消学籍,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五章 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退剩余学费。
第六章 激励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以及个人捐赠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
),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状态可登录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的招生详细资讯也可咨询盘锦校区(咨询电话:0427-2631678,网址:
)。学校纪委受理举报电话:0411-84708306,举报邮箱:jjwbgs@dlut.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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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只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DalianUniversityofTechnology,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49年4月,1960年被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年设立研究生院。2012年12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该校区依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以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201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高校;2022年2月,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分别有独立的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分别录取,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分别填报。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招生院校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相同的大连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设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在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和学校办学条件,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近年来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兼顾地区平衡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22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下,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可适当提高调档比例。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德、体条件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对于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将由省级招办统一进行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后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并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省份(批次)。
第十四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批次和内蒙古自治区,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坚持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考生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可以接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类本科在提档及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均认可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制订的有关全国性加(降)分政策,且分值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在各省份(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专业(类)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德、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语文”成绩高者优先;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再相同,依次为“外语”“数学”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其他各省份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
第十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相关招生专业与普通类专业将分别单独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与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统一代码招生,具体情况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侨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公布的2022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盘锦校区运动训练专业招生事宜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2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主校区的英语【含英语、翻译】、日语专业和盘锦校区的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且成绩合格。语言强化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和盘锦校区相关专业因教学特点和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应慎重报考。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和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欧文分校联合项目大部分课程使用全英文教学和考核,英语水平低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建筑类专业的学习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如无美术基础的考生应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按照强基计划、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国语中学推荐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保送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学习。
第四章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
主校区的软件学院、微电子学院、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相关专业办学地点在大连市金普新区,学生到大连市金普新区图强路321号报到;其他学部(学院)专业的学生到大连市凌工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含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录取的学生,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工路2号报到。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学籍;专业受限者将进行专业调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并将重点对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有关专项计划录取的农村和贫困地区新生进行资格复核,对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专业、高水平运动队等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对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及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新生,一律取消学籍,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第五章毕业证书及收、退费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所有学分,准予毕业并颁发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所规定条件者,颁发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将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退剩余学费。
第六章激励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个性发展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在激励机制中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国内外团体以及个人捐赠设立的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爱心团体及个人设立的助学金。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招生详细资讯,可电话咨询或登录招生网站查阅(咨询电话:0411-84708375,网址: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连海事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
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大连海事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名称:大连海事大学。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重点大学,“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及其家长、
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协助招生办公室在各省(区、市)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上报交通运输部和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坚持优化生源结构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数为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0.5%,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使用前由录取业务组根据录取情况提出具体使用需求,经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优先向生源数量相对较多、质量较好的地区倾斜,录取结束后向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报告使用结果。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日语专业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但
航海技术、
轮机工程(海上专业)、
船舶电子电气工程、
海事管理、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教学外语课程主要开设英语课。
第十二条 性别要求: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海事管理、
救助与打捞工程专业,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适宜女生报考。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一、考生的身体条件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学校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体检要求:无色盲(弱)、无复视。其中航海技术专业要求身高1.65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要求身高1.60米及以上,双眼裸视力均能达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其他要求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执行。
三、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入学体检不合格者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在体检(包括高考体检和入学复检)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部分招生专业的特殊说明
一、轮机工程专业
1.轮机工程专业分为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分别在本科提前批和本科一批进行录取。
2.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分设海上方向和海洋装备技术与管理方向,新生入学后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
3.轮机工程(海上专业)和轮机工程(陆上专业)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轮机工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二、交通运输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外贸运输方向和港口经营与管理方向。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两个方向均按照本年级交通运输专业学生总数1/2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交通运输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工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
法学专业
1.在第四学期末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择,分为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
2.分专业方向选择时,海商法方向和国际经济法方向分别按照招收本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总数2/3和1/3的比例确定人数,依据学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前三学期学习成绩绩点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学生毕业成绩合格均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凡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在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专业要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 根据在各省(区、市)公布的招生计划,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分(高考文化课成绩加政策性加分)进行专业录取,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分考生,理科按照数学、语文、外语顺序排序,文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序。
第十八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A、B,必测4C;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二十条 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渠道。一是继续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即国家专项计划);二是继续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即高校专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关于保送生、自主招生、港澳台等特殊类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的相关类别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和辽宁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暂定为:
一、学费标准
1.2500元/生·学年: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海上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
2.4700元/生·学年:
交通管理、
物流管理专业。
3.4800元/生·学年:交通运输、
物流工程、法学专业。
4.5200元/生·学年: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软件工程、
智能科学与技术、
物联网工程、
土木工程、英语、日语专业。
5.4600元/生·学年:其他所有本科专业。
二、住宿费标准
1.学生的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分为1000元/生·学年和1200元/生·学年两种标准。
2.学生入学后,学校根据专业、学生性别统一安排住宿。
三、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标准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批复以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
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就业不上船工作的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应向学校偿还专业奖学金并补足与非航海类专业学费差额。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了由“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社会资助、爱心互助”等方式组成的全方位联动扶贫助学体系,并注册成立了“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会”、“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大连海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部门: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电话:0411-84727233
传真:0411-84724303
纪检电话:0411-84729225
招生网址:
学校网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和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学校将根据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大连海事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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