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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考政策加分细则表 异地高考的最新动态

2025-01-10 07:57:42 | 新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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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考政策加分细则表 异地高考的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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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在青报考条件(根据“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青教招委字[2006]33号”文件)的主要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并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其子女户口也迁入我省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家长必须提供青海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2)家长在青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高考前);(3)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否则,不予报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我省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省外落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五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在青就读满三年,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七、对本规定的解释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2011年青海省高考照顾加分及优先录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要由州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2.少数民族考生: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3.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试行)。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省招委、省教育厅对普校户口规定发出补充通知(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补充说明)

经省招委、省教育厅研究,对《关于普通大中专学校招生中有关问题的规定》(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中的第三、第四、第七条进行补充说明和适当调整。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等三个人才工作文件的通知》(青办发[2004]56号)精神。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三条具体规定为: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其子女户口也迁入我省的,可以报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须出据上一级主管人事部门的聘书和证明)调整为:报名时必须提供青海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文第四条规定的具体说明为: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子女从我省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高考前);
(2)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高考前);
(3)考生在我省就读高中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会考。否则,不予报考。
三、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七条即:“凡户口迁入我省高中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之规定,从2007年12年31日起停止执行。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对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件及本通知的解释由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

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关于考生户口问题的规定

省招委、省公安厅于2000年发文规定:
一、本通知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
二、凡在我省工作并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或夫妇一方),其子女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三、因工作需要被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户口已迁居我省的干部、职工和科技人员符合“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第三款条件规定,其子女也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报名时须招聘人员必须按规定提供省人事厅颁发的聘书)。
四、凡是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个体劳动者,其子女高中阶段在青就读的,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五、凡在我省工作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现已调离青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在我省办理离退休手续并在省外落户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
六、凡曾在我省工作不满五年,现已调离的干部、职工其子女户口仍留在青海,且高中阶段在青就读满三年,属城镇户口者,可以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七、凡户口迁入我省但在我省无直系亲属的青年,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否则,不予报考。
八、对个别情况特殊又无直系亲属在青,如孤儿被人收养(抚养),经法律部门认可并公证,且高中阶段必须在青就读满三年,可以报考省内外普通大中专学校。原籍青海,随父母迁居外省,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外地继续生活和学习,回青投靠亲友的,经审查属实后,准许报考省内普通大中专学校。
九、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省招委、省教育厅对普校户口规定发出补充通知(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文补充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第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和培养任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第六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和规模化办学,统一管理;根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专科(高职)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

第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负责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规模发展和布局调整。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教学、管理等政策措施。确认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高等学校;编制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招生计划;评估、研究、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建议;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民族政策和有关政策措施,办好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落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实施方案和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本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学籍以及预科生的考评等。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十二条 承担民族预科教育的学校应设立院(系)级教育机构专门负责实施预科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教育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预科班的政策和学校有关民族预科教育的具体办法,实施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立预科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定的办学规模,具备教学所需的校舍、设备、图书资料;

(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三)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接受预科毕业生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与承担培养民族预科班的学校建立联系,对预科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配合做好预科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适量招收散杂居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十九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确定专业。

预科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招生学校提供专业计划。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生个人的志愿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学校录取民族预科班学生、民族班学生后,应当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送达考生本人。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移送档案等手续。

第四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一年。
民族预科教育可进行学分制试点。

第二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教学任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二十四条 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根据文、理科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

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思想政治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民族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预科培养学校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

新生要求变更教学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试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根据需要规定考核、记分。

第二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生预科结业时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报学生转入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区。相关手续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备案。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对预科结业考核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录取预科结业合格的学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民族预科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条 民族班学制与教学管理按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和管理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收 费

第三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民族预科班学生转入本、专科(高职)后,其学费仍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招生学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民族班学生应当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落实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由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第七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建立正式在编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民族预科班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

民族预科班教师享受与本校本、专科教师同等待遇。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任与本校其他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相同。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时间和经费。

民族预科班教师连续三年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培训和开展学术研究,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根据民族预科教育的特殊性和教学管理任务的繁重程度,民族预科班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编制适当放宽。

第八章 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预科班的办学经费,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的规定,按本、专科生的标准和当年实际招生数,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所需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应当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计划,予以落实,确保良好的预科教育教学条件。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备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图书及音像资料。

高等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办好清真餐饮。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预科生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全部用于预科办学支出。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学校民族预科教育捐资助学。

第九章 教育教学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族预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建立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制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族预科教育教学的评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工作定期举行。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办学条件符合要求、教学质量优秀、办学成绩突出、办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和表彰;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等部分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的高等学校,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对全部或绝大多数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而又无条件改进的高等学校,终止其举办民族预科班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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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高考的最新动态

异地高考方案年底前将出台
2012年10月15日是市教委承诺给予回执的最后一天。上午,市教委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交给家长代表。
对于“关于北京市异地高考研究情况、实施时间和随迁子女高考资格认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回复,北京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研究起草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会议审定后,原则上于2012年年底前出台。”
对于“关于2013年非京籍高三学生是否有在京报考考试资格问题”,告知书回复:“2013年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需按照教育部工作规定,由北京教育考试院制定、发布。据了解,我市尚未接到教育部关于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请随时关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发布的信息。”
北京市2013年高考报名于12月1日至5日进行网报。北京教育考试院称,《北京市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通知》已明确报名条件。报名参加北京2013年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于2012年12月5日前在京落户者。 2014年起山东允许非户籍考生就地高考
山东发布《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决定从2014年起稳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规定凡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在山东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山东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实际意义不大
1、设置一定门槛条件:有高中段完整学习经历方可报名;
2、山东省分数线远高其他省份,对外省考生吸引力不大。
国内最早放开“异地高考”政策的山东省将于2014年度高考首次接纳非户籍考生。山东省教育厅总督学徐曙光介绍,非户籍考生在山东参加高考必须符合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次必须具有山东省高中段学校学籍,再次必须是具有完整学习经历的合格毕业生。符合条件的考生总数预计不超过1.5万人。
在2012年被视为“异地高考”破冰之年后,2014年正式踏入“异地高考”第一年。最受关注的北京、上海等地也出台了具体方案。 两年后将率先放开“异地高考”
福建省教育厅发出消息,从2014年起,凡在福建高中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可在福建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专家认为,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异地高考”是种稳妥的做法,但推进异地高考仍需要考虑协调好本地生源与外地生源的利益等问题。 三年内试行异地高考 “僧多粥少”背后的博弈
7月,广东省政府颁布《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2014年)》,明确规定在2014年前,广东将试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在输入地就读学校参加中考、高考,探索省内高职高专院校接受外省户籍考生的入学申请。这意味着,广东将在3年内试行让外地学生在粤中考、高考,在广东就读中学的外地学生不必再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
广东异地高考政策出台
广东省异地高考政策正式向社会公布,广东从2013年开始分步实施随迁子女就地升学考试,2014年起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在广东借考,2016年起可在广东参加录取。作为异地高考的重要配套政策,各地市异地中考政策将于2013年3月底前出台。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广东的“异地高考”政策将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2013年起,通过积分入户我省的异地务工人员、高技能人才,其随迁子女不受入户年限、就学年限等限制,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并可与我省入户地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第二步,2014年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省居住证、按国家规定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的,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并可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新办法
而最新《办法》与“三步走”内容一致,实施时间、所设条件相比都没有变化。
在最新《办法》“第三步”的条件阐述中,仍然规定: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在广东省参加高考的,与广东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不过,《办法》对“随迁子女在父母就业所在城市具有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表述略作修改,加上“或”字,改为“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而《办法》在其他相关条文中,相关称谓也表述为“父亲或母亲”,使条件阐述更为清晰。
广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公布《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新方案仍执行2012年“三步走”政策,明确随迁子女2016年起可报名高考,明确了“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标准。其中,在广东省合法租赁住房的,也属于有“合法稳定住所”,这意味着,细则正式实施后租房者若其他条件符合政策要求,其子女可在粤报名高考。 异地高考方案将适时发布
2012年7月5日,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为河南省高校的校长书记作了一场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报告会。报告会上,杜玉波称,异地高考方案获国务院同意,将适时发布。
杜玉波表示,4部委即将出台一个“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意见,这个意见国务院已同意,将适时发布。意见将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城市资源承载能力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连续就学的年限来确定具体方案。
他透露,这个意见肯定会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杜玉波还提出,自主招生高校应向农村地区倾斜,给农村考生更多上大学的机会。
我国有2.53亿农民进城务工,他们的子女也随迁进城或在流入地出生。据统计,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有1260.97万人,其中在小学就读的有936.74万人。 居住证积分达规定值有望在沪高考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发布消息,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上海拟对居住证进行“积分制”管理,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这是四大直辖市中,首个对异地高考予以正式回应的城市。
上海居住证分C证和A证两类,只要在沪居住半年以上者就可以获得C证,但要取得A证不仅需要1年以上的居住年限,还需要达到规定的积分。C证持有人子女只能在上海就读中职学校,无权在沪高考,只有持A证者的子女才能就地高考。亦即只要父母积分不够,随迁子女就将丧失在沪高考的权利。由于上海明确规定只有缴纳社保才能获得居住证,上海也成为第一个在拟出台的异地高考方案中对随迁子女家长的社保缴纳情况作出明确要求的省市。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上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指标组成。指标体系由市人社局会同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并调整公布。 高考无户籍门槛只要高中完整学籍
安徽省“异地中高考方案”21日公开征求意见,非安徽户籍学生只要有“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就可在安徽参加2013年高考,享受与安徽籍考生的同等录取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防止“考试移民”。不过作为人口输出大省,“高考移民”的可能性并不大。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和平解释说,在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安徽参加高考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考生为此到安徽来考试,由学生学籍所在地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考生才接受他考试。李和平说,在安徽省的外省籍高中学生约2000人,预计这些学生中有几百人在安徽参加高考。这对于安徽的几十万考生而言,影响不大。
之所以要求有三年完整的高中学籍,李和平说,因为是分省考试,分省命题,分省录取,如果在安徽没有接受三年完整的教育,他整个的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与高考之间的距离可能会存在一些差距,这样不利于这个学生发挥他在高中阶段学习的水平。
此外,凡在安徽省具有初中学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同样不受户籍限制,与学籍所在地的学生同等享有参加中考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权利。 湖南省异地高考中考实施办法24日正式出台
·报考门槛更低,手续更简便,实现外籍生源全覆盖,报考只须提供其父母的居住证
·本省户籍随迁子女高考报考,在学籍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均可
今天,备受关注的我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高考和中考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我省方案门槛更低,不仅实现了外籍生源的全覆盖,而且随迁子女报考手续更简便,只须提供其父母的居住证即可。
这个名为《湖南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在广泛调查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办法》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规定,外省籍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可通过中考录取到流入地普通高中学习,或凭初中毕业证书通过注册入学进入流入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自高中一年级起(含高一的第二学期)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并参加了湖南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往届毕业生,可参加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生考试。 另外,湖南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既可在学籍所在地报考,也可在户籍所在地报考。其报考时,需提供相应的学籍或户籍证明材料。 2012年11月份,山西省尚未出台“异地高考”的相关政策,预计明年不会“破冰”。
山西省2013年高考报名的相关政策表明,高考报名仍限定为常住户籍在我省,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外省籍考生因工作或学习需要申请在山西省借考的,须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后,方可在山西省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凡山西省户籍的考生不得在外省(市、区)借考。坚决杜绝“高考移民”考生报名。对外省迁入山西省户籍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仍执行2010年规定:考生单迁落户一年以上,且高中三年在我省就读;考生单迁落户不足一年,且小学、初中、高中均在我省就读;因购置商品房户口迁入一年以上。符合这些规定条件者,方可报名。省招考中心负责人表示,山西省并不是“高考移民”的热点省份,涉及的学生也并不多,异地高考在山西省可能暂不实行。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30日公布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政策,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该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可在江西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享受与本省考生同等录取政策,该新政将于2014年开始实行。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称,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
该省规定,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
据介绍,符合条件的外省籍考生可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学籍地(或居住地)县(区)招考办报名参加高考,高中阶段学籍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江西异地高考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江西省实际情况,江西省就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异地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等升学问题日益突出。进一步做好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原则
按照“积极解决,条件准入,因地制宜”的总体原则,坚持有利于保障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
三、具体政策
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享受与本省户籍考生相同的招生录取政策,自2014年开始实行。
四、报考办法
凡在江西省高中阶段具有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的考生,可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学籍地(或居住地)县(区)招考办报名参加高考,高中阶段学籍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五、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各地招生考试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及时了解随迁子女基本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外省籍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提供外省籍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012年12月19日,市教委公布了重庆异地高考方案。从2013年开始,外来务工人员需在重庆有合法稳定工作和住所(含租赁),无社保纳税门槛,随迁子女需在重庆高中就读并具备三年完整学籍均可报考。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已经公布异地高考方案的省市都将从2014年开始实行,重庆市也成为全国最早实施异地高考方案的省市。
满足两条件可在渝高考
根据方案,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在重庆参加普通高考: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普通高中学生家长(父亲或母亲)还应在重庆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职学生家长不作条件限制;符合重庆市普通高考其它报名条件。
“不管父母是在工地务工还是摆面摊,都算合法稳定的职业,只要能够提供所在街道或相关部门的证明即可。”周旭解释说,对于合法稳定的住所,租房者要能够提供房屋租赁证明。
方案还规定,对在重庆市中职就读的学生,报考对口高职本专科招生考试实行完全放开户籍限制,只要具备三年完整学籍,不论其父母是否来重庆,均可在重庆市报考。
在一些已经公布的外省市异地高考方案中,有的省市要求学生家长提供在当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纳记录证明等,记者注意到,重庆市的异地高考方案中,没有对此做出要求。“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情况,比如有些来打工的农民工可能还达不到纳税的条件,我们就没有设置这方面的门槛。”市教委主任周旭解释说。 2012年12月21日,备受关注的河北省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出台。《方案》对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在河北省的高考报名条件作了详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条件:学生有两年以上高中学籍,家长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住证就可报名
根据《方案》规定,流入河北省的随迁子女在父母经常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同时提供家长《就业失业登记证》、居住证和高中段学籍证明,即可在河北省参加高考。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确定。流入河北省的随迁子女在河北省报名参加高考后,与河北省考生享受同等的招生录取待遇。
此外,对于随迁子女参加中考的,《方案》规定,随迁子女在河北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2012年12月28日社会广为关注的浙江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升学政策,正式公布,并确定于2013年开始实施。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浙江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对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浙江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条件予以了明确。
浙江异地高考考生需具备的条件
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通过浙江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或符合浙江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浙江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取得在浙江省完整的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符合浙江省高考报名的其它条件,在2013年起可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具体要求,从高一年级开学时就在浙江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在省电子学籍系统进行高中电子学籍注册且按规定完成高中学业,中间不中断(因故经批准同意休学的除外)。
随迁子女的高考报名时间和办法与本省籍考生相同。在网上报名后,需持本人身份证明、完整的高中学习经历和学籍证明,到就学高中所在地进行高考报名信息现场确认;其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和录取,与浙江省户籍学生享受同样政策待遇。
在公众的翘首期盼下,官方划定的异地高考方案公布期限进入“最后一天”。包括京沪粤在内的14省区市已先后划定各自的“门槛”。其它省份的相关政策仍在制定中。
与其它省份相比,京沪粤三地的异地高考“门槛”明显更高。其中,北京和广东的方案都强调过渡和渐进。而上海,则一如此前多方预料,将异地高考与居住证制度挂钩。
北京的“过渡方案”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地户籍学生开始可以参加中职考试录取,2014年开始可以参加高职考试录取。大学本科部分的录取则尚未公布放开的时间表。此外,符合条件的外地考生还可在京借考,回原籍录取。
在上海,根据该市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子女按照规定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而外来人员如想办理A证,需要在上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
在京沪粤之外,同为人口流入大省,且教育资源丰富的浙江划定的异地高考“门槛”相对较低,仅要求考生拥有该省内高中三年连续学习经历和完整学籍,未对其父母的工作、住所及社保等条件做出任何限定。
人口输出大省“低门槛”特征明显
与京沪粤三地相比,一些人口流出大省因政策推行压力较轻,推出的异地高考方案通常未对家长的住所、收入、社保提出要求,“低门槛”的特点显著。
譬如,劳动力流出大省的江西,仅要求随迁子女具有高中阶段一年以上学习经历并取得学籍,且未对家长工作、社保等提出任何要求,系已知条件门槛最低的方案。
河北省的异地高考方案“低门槛”特征亦十分明显,仅要求考生在流入地具有两年高中学籍,家长也不需要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此外,山东、福建、安徽三省的异地高考方案也仅要求考生拥有当地高中三年连续学习经历和完整学籍,未对父母的条件做出要求。
而黑龙江、辽宁、重庆三地除要求考生具有高中阶段完整学籍外,还提出“父母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条件。吉林则在上述条件之外,还要求提供父母在当地三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湖南则要求考生自高中一年级起(含高一的第二学期)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取得就读学校学籍,且需要提供父母在当地的居住证。
多省份方案仍在制定 如何落实受关注
官方要求的公布时限将至 ,但除上述省份外,多地异地高考方案仍在制定中。其中天津、内蒙古、江苏、云南、广西、海南等省区市此前均曾宣称会在2012年年底前出台。而山西、陕西、河南、湖北、宁夏、青海、甘肃、西藏、贵州、四川等省份则尚未明确细则出台的时间。
新疆虽未公布实施细则,却也已明确了异地高考的“门槛”,规定随迁子女就地高考要有条件准入,包括家长、学生和所在城市三方面需要符合基本条件。
即使是在已经出台异地高考方案的地区,如何实现政策的全面落实也颇受关注。据报道,在首个发布异地高考实施细则的省份黑龙江,一些中学仍执行原有学籍政策,致使外地户籍的高中生无法注册学籍,也就无法在该省参加高考。黑龙江的异地高考方案也因此被指“光有政策无落实”。
此外,不少省份在其异地高考方案中对考生父母的条件多有要求,“拼爹”意味明显。譬如,一些省份要求考生家长提供数年的社保缴纳证明以及居住证,这显然与当前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实际享有的工作待遇不符。
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曾坦言,异地高考的难点就在“既有要解决的问题,又有不能碰的问题”,“既要解决随迁子女的考试问题,又不能影响北京、上海当地考生的权益”。
分析指出,在高教资源不均、户籍制度牵绊、生源利益难调的多重背景下,异地高考这项关乎数千万考生的政策,似乎注定难以一步到位。如何在限制高考移民和促进教育公平两者之间兼顾各方利益,需要政府强大的政治决心和高度的政治智慧。 2012年12月31日晚,劳务输出大省四川在全国西部省份中率先公布了《四川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从2014年起,随迁子女可在四川省内就读地参加中、高考。
记者了解到,该《方案》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初、高中毕业后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进城务工人员包括有用人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私营或灵活就业的其他进城务工人员。
《方案》中明确规定了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条件: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就读满一定年限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中考;凡在四川省就读的初中、高中毕业学生均可在当地报考在四川省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在备受关注的“异地高考”报考条件方面,方案中规定:凡父母在四川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湖北省异地高考方案2012年最后一天正式公布,2013年起,外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下称随迁子女),具有省内高中阶段教育学籍并在省内完成三年高中阶段教育学习,且监护人有合法稳定职业、在现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可在湖北参加高考。
2012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湖北省参加升学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规定,2013年起,湖北开始接收应届、往届随迁子女在湖北参加普通高考、高职统考和技能高考报名。考生除符合普通高考报名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学籍、学习经历及其监护人的职业、居住地的要求。
2013年湖北省户籍考生高考报名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外省籍随迁子女,可在2013年2月26日至3月1日补报。2014年及以后外省籍随迁子女的报名,与湖北省户籍高考考生同步。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届随迁子女在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往届随迁子女在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报名。 新永网

中央戏剧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新永网(https://www.21xinyong.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中央戏剧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的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校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1号)要求,结合中央戏剧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戏剧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院校。现有两个校区,东城校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昌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宏福中路4号。

第三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央戏剧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学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组成。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的招生计划,审定每年度的招生章程及招生简章。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戏剧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央戏剧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央戏剧学院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中央戏剧学院设立仲裁小组,处理招生考试中的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如遇争议性问题,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启动仲裁机制,由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仲裁小组进行仲裁。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 中央戏剧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文、理科考生按专业排名或高考文化课成绩比值统一排序录取。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第九条 报考中央戏剧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要求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取消专业考试的有关专业(方向)省统考要求不变。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时,考生须参加报考专业所有科目的考试,缺一不可。

第十条 报考中央戏剧学院艺术类专业的留学生及华侨港澳台学生,均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港澳台侨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 (简称“港澳台联招”),台湾省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 未参加“港澳台联招”的香港考生,也可在香港参加中学文凭考试。

第十一条 中央戏剧学院录取时以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为准,不含任何高考加分。

第十二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录取原则(保留校考的招考方向):专业合格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中央戏剧学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排名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排名并列的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所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分制计算)。

戏剧影视导演专业(影视编导方向)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即考生成绩与所在省一本线的比值)由高到低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分制计算)。

京剧表演招考方向分行当录取,京剧音乐伴奏招考方向分乐器种类录取,名额划分按当年报考情况适当调整。

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对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进行折算(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普通类考生文化成绩满分)后,与所在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进行比较。高考文化课满分不是750分的,按满分为750分折算。

第十三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录取原则(取消校考的招考方向):

1、录取原则:以上有关专业(方向),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即考生成绩与所在省一本线的比值)由高到低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分制计算);

2、单科线: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创作、电视剧创作方向)、戏剧学专业(戏剧史论与批评方向),考生语文、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该科目满分值的70%;戏剧教育专业、戏剧影视导演专业(演出制作方向)、艺术管理专业(剧院管理方向),考生语文单科成绩须达到所在省份该科目满分值的70%(以上单科分数线四舍五入取整数);

3、报考范围:取消校考的专业(方向)属省级统考涉及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类别合格(省统考对应情况参见我院本科招生网《中央戏剧学院 2020 年各招考方向与省统考对应建议表》),如考生所在省不区分艺术类类别或无相关省统考限制的,考生可直接填报志愿,但必须符合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针对我院所在 批次制定的投档规则,具体要求考生可咨询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四条 中央戏剧学院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办法(保留校考的招考方向):

1、表演专业(话剧影视表演、话剧影视表演双学位班、音乐剧表演、歌剧表演、偶剧表演与设计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节目主持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如我院招考方向考试科目涵盖多项省统考科类,并经我院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共同认定为该招考方向对应多项省统考类别合格标准的,参考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中较低省统考科类分数线;山西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按山西省艺术类一本线划定。湖南省、青海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按照当年录取政策执行。江苏省艺术类考生需参照省本科一批/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进行计算时,使用当年普通文、理科较低分数线进行计算;

2、表演专业(京剧表演、京剧音乐伴奏、舞剧表演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45%(四舍五入取整数)划定;

3、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舞台设计、舞台灯光、舞台服装、舞台化装、舞台造型体现、演艺影像设计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划定;

4、戏剧影视导演专业(戏剧导演、演艺声音设计、影视制片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5%(四舍五入取整数)划定;

本科录取批次合并的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按部分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划定,本科二批录取控制线按本科控制分数线划定,具体细则参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当年划线标准;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与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不一致的省份,对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进行折算(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普通类考生文化课成绩满分)后,与所在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进行比较。高考文化课满分不是750分的,按满分为750分折算。

第十五条 考生填报我院专业(方向)志愿数至多3个,其中戏剧文学系内戏剧创作、电视剧创作、戏剧史论与批评至多选报1个;戏剧管理系内演出制作、剧院管理至多选报1个;舞台美术系内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至多选报1个专业(方向)。

我院录取时,以考生高考志愿顺序为准,在前3个专业(方向)志愿范围内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如不按要求填报,多填报的专业(方向)无效且不进行志愿顺序递补。

第十六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规模以教育部当年批复的总招生计划数为准,如批复数超过当年招生简章计划招生数或录取时某一报考方向出现剩余计划,中央戏剧学院将根据各招考方向志愿填报情况及计划完成情况,结合中央戏剧学院各招考方向的班级规模、学科性质、人才培养模式、师资配备等情况,由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集体决议对招生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考手续、考试科目和要求等详见《中央戏剧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简章》、《中央戏剧学院2020年本科招生专业考试调整方案》、本科招生网有关重要提醒等。

第十八条 中央戏剧学院校际交流项目的招生及录取办法,按照校际交流项目合作协议和我院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九条 中央戏剧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校际交流项目除外)。但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三个月内,中央戏剧学院统一进行体检及专业测试复核。复核中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考试作弊等舞弊行为者,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在报名、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戏剧学院学费标准为: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戏剧教育、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每学年10000元(京剧表演、京剧音乐伴奏招考方向免学费),艺术管理、戏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每学年8000元。校际交流项目学费标准按照校际交流项目合作协议和中央戏剧学院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戏剧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高考体检信息显示患有文件所指学校可不予录取疾病的考生不予录取我院所有专业(方向)。新生入学体检环节经中央戏剧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属患有文件所指可不予录取疾病的,取消入学资格;经中央戏剧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高考体检信息不满足《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考生,不宜就读戏剧教育专业。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招考方向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中央戏剧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10-64040702,官方网址: www.zhongxi.cn ,本科招生网网址: ,招生监察办公室电话:010-56620371。

第二十五条 中央戏剧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我院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通过中央戏剧学院阳光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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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1 06:31:02
云南高考最新加分政策表 云南红河高考加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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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考回族加分?云南,你也要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才会加的,比如说:我上高中的时候就在一个蒙古族自治县,借着这个光,在这地方上学的所有少数民族都加分了,同样是蒙古族,只是在相隔不远的市区(坐车只要10分钟)就不加分,只是因为他的学籍不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云南红河高考加分政策云南省红河高考加分政策:1、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①重大国

2024-10-17 22:30:13
青海高考加分政策2023年 湖南2023高考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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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西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2024广西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调整,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分不变,不符合的分值降低,过渡期后继续降低。少数民族考生户籍、学籍和就读地在广西的,按相应最低加分分值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户籍在广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3分。边境县考生符合条件的,加5分。加分项目包括烈士子女、退役军人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中,烈士子女加20分,退役军人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分值也

2024-12-25 10:06:19
新疆异地高考政策有哪些
新疆异地高考政策有哪些

乌鲁木齐高考政策法律分析:第一类,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经地、州、市组织部门出具批准其父母调入自治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或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手续证明)。第二类,在新疆出生落户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

2024-10-29 16:57:47
异地高考最新政策辽宁异地高考2023报名条件和要求(辽宁师范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异地高考最新政策辽宁异地高考2023报名条件和要求(辽宁师范大学报考政策解读)

异地高考最新政策辽宁异地高考2023报名条件和要求2023年辽宁高考报名条件和要求辽宁高考人数相对较少,压力较小,且采用新高考模式,考生在辽宁参加异地高考有哪些优势呢?让我们一一分析。优势一:本科分数线较低2022年,辽宁物理类本科分数线为362分,历史类本科分数线为404分,相较于其他省份,分数较为友好。优势二:高录取率2022年,辽宁本科录取率为69.5%,

2024-12-20 12:07:12